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乐普生百货有限公司与海口达富达贸易有限公司等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1999年12月13日,乐普生公司(甲方)与海三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ZGF99C09.海三峰-1)联营专柜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是使用五层男装部的经营场地,经营销售"金利来"等品牌服装类商品,乙方负责提供货源,由甲方统一收银;双方每月按实际销售额进行分成,甲方得29%,乙方得71%;乙方应得货款部分按每月结算一次,日期为每月十日至二十日。本协议期限为一年,即从1999年12月13日至2000年12月12日止。同日,双方就(编号ZGF99C09.海三峰-1)联营柜协议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甲、乙双方存在以前应付款事宜,现甲方同意按联营专柜协议书中所定的甲方每月分成金额的50%冲抵甲方以前的应付款。
  2000年6月6日,乐普生公司(甲方)与海三峰公司(乙方)签订铺买卖合同(一),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海口市海秀路7号乐普生商夏第二层第B2088号商铺,总价格为567906.05元;甲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甲方给予9.5折优惠,乙方实际应付款总额为539510.75元,同时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书(二),约定,乙方同意商铺出租给甲方;甲方对乙方已付的购楼合同款,按10%的年利率给予补偿,甲方于乙方领取产权证后十日内将上述补偿费付给乙方;租金每年每平方米2079.36元,年租金共计人民币53951.08元;租期为五年,自乙方领取商铺产权证之日起计算。当日,双方签订专柜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在乐普生商夏(以下简称商夏)设立专柜,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专柜位置为乐普生商夏五楼男装部B区;本柜台由甲方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乙方同意按每月每平方米51.98元向甲方支付商业管理酬金,专柜每月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51.98元由乙方承担,面积以二楼B2088号商铺(面积为25.946平方米)为核算标准;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2000年6月6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终止时止。
  同日,乐普生公司(甲方)与海三峰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B区2088号商铺以9.5折优惠售给乙方,计款539510.75元,同时,甲方同意从乙方货款中一次性扣539510.75元,作为交付楼款;甲方同意乙方将买下的商铺永久性调换在甲方男装部楼层B类区经营使用,如甲方今后不同意乙方调换楼层则视为违约,甲方必须将乙方全部买楼款及费用,当日退还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继续在甲方男装部楼层经营;甲方同意以乐普生商夏二楼同类区楼价为基数,按每上一层同类区楼价降低5%的比例等值调换给乙方,则乙方在本商夏五楼男装部的商铺使用面积为28.749平方米;乙方在甲方男装部楼层经营服装,乙方的服装销售款由甲方代收,每周结算一次,收银员工资按乙方销售额的1%于结算日由乙方付给甲方;甲方同意用一年应向乙方收取的管理费共计32370.65元冲抵乙方等额的贷款,剩余货款用现金和购物券分期付清给乙方。(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现金人民币10000元,支付购物券10000元,余款用购物券分三个月冲抵);本协议作为双方于2000年6月6日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二)与专柜协议书的补充内容,与上述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