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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依桐与海南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纠纷上诉案
摘要:海南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朝阳、胡宜民、曾春雨、所地:海口市龙昆北国贸一横路国贸花园六单元801室、

李依桐与{公司0}物业管理费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依桐,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昆北国贸一横路国贸花园3单元1101室。
  委托代理人曲小舰,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公司0}。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宋1X},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2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曾3X},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依桐与被上诉人{公司0}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依桐以其与被上诉人{公司0}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间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0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公司0}亦于当日出具了李依桐自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6日所欠的一切物业管理费均已结清的证明.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依桐以其与被上诉人{公司0}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间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依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上诉人李依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达升
审  判  员     林道科
审  判  员     符汉平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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