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杨许梓、周才仁、吴赐海、海口市长流镇琼华村第七生产队、
海口市长流镇琼华村经济合作社与谭爱连土地补偿款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长流镇琼华村经济合作社。住所:海口市长流镇琼华村。
法定代表人:谭友益,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
{杨0X},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爱连(农户),女,1953年10月9日生,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周1X},海南海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吴2X},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
{地址:0}。
上诉人海口市长流镇琼华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琼华村经济社)为与被上诉人谭爱连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06)秀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符汉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燕、冯达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7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琼华村经济社的法定代表人谭友益,委托代理人
{杨0X},被上诉人谭爱连的委托代理人
{周1X}、
{吴2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海口美视公司按每亩6万元征用了海口市长流镇琼华村经济合作社第六生产队和第七生产队的土地共10.8亩,其中第六生产队被征用耕地为1.94亩,村集体所有的公共道路被征用3.77亩。第七生产队被征用耕地为4.93亩(包括原告全村共34户),此外,单干户李运榜被征耕地为0.16亩。此后,被告将海口美视公司支付的征地款在扣除10%的管理费用后进行了分配。其中第六生产队各农户分得了全部1.94亩的征地款;李运榜也分得0.16亩的征地款,而第七生产队(包括原告等全村34户)仅分得了0.31亩的征地款,而其余4.62亩的征地款被被告扣下(其后被告向农户钟美华(和)分发青苗补偿款3643元,吴登华(和)897元,钟廷云(钟廷儒兄弟,为同一农户)2256.4元)。2006年3月期间,
{地址:0}的全体农户对被告不分配该生产队4.62亩征地款的处理不服,向长流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裁决。该镇人民政府以长府(2006)第1号文件的形式,维持了被告的处理意见。此后,该第七生产队的全体农户又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2006年7月26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秀府复决字(2006)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该4.62亩耕地为第七生产队全体农户(34户,每人平均0.18)所有,是农村第二轮承包的土地。该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纠纷属民事案件,不属行政案件,故撤销了长流镇人民政府的决定。由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