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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毅与海南华奎投资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出资纠纷上诉案
摘要:海南华奎投资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刘相文、赵明民、王子健、毛娟、谢容彪、李晓锋、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三楼、海口市蓝天路名门广场D座504号、海口市南海大道118号京江花园A3区2单元701房、

罗毅与{公司0}出资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毅,男,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西沙路民航公寓8栋402房。
  委托代理人{谢5X},海南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0},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刘1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2X},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3X},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毛4X},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地址:1}
  委托代理人{谢5X},海南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6X},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地址:2}
  委托代理人{谢5X},海南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毅因与被上诉人{公司0}及原审第三人{毛4X}{李6X}投资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6)龙民二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冯达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道科、符汉平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 2003年4月19日,罗毅与{毛4X}{李6X}签订"关于合作参股投资美佳商务茶艺项目的三方协议",约定三方各出资10万元人民币,合计30万元人民币,合作入股投资美佳商务茶艺项目,共占该项目总股本的15%,并推举罗毅为三方的股东代表,依法维护各位股东的权益和行使股东代表的权利。同日,罗毅与{公司0}签订"美佳商务茶艺项目股份认购合同",约定罗毅同意出资30万元,认购位于海口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三层美佳商务茶艺项目的15%股份,并同意于2003年4月19日前将其认缴金额汇入(或交于){公司0}处;盈利以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所有股东可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赋予的责任、权利及义务。同日,罗毅付给{公司0}投资款30万元人民币。2004年3月3日,罗毅与{毛4X}{李6X}又签订了"关于追加资金投资美佳商务茶艺项目的三方协议",约定因美佳商务茶艺项目经营扩大,三人各追加资金人民币10万元投资美佳商务茶艺项目,合计人民币30万元(其中6万元为该项目预支给三人的2004年5月分红款)。同日,罗毅与{公司0}签订"美佳商务茶艺增资扩股股份认购合同",约定: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三层的美佳商务茶艺因业务需要扩大经营规模,现将该大厦四层改造为美佳商务茶艺的经营场所,该项目原总投资额人民币200万元,现增加投资人民币200万元,总投资额为人民币400万元;罗毅同意追加投资人民币30万元作为该项目股份认购款,至此罗毅累计出资人民币60万元,享有美佳商务茶艺15%股份,并同意于2004年5月1日前将认缴金额汇入{公司0}处。而早在2004年3月2日,罗毅已付给{公司0}增加投资款30万元,其中6万元为{公司0}预支给罗毅的2004年5月分红款。罗毅及{毛4X}{李6X}均不是海南美佳商务茶艺有限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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