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沙炳龙、苏州比特丽油墨涂料有限公司、郑丞杰、王蓉晖、张东、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
吴小务诉{公司1}股东权纠纷再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中民三再初字第0002号
原审原告吴小务。
委托代理人于小燕。
委托代理人
{沙0X},江苏省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
{公司1}(以下简称比特丽公司),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郑2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王3X},江苏苏州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张4X},江苏苏州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郑2X}。
委托代理人
{张4X},江苏苏州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吴小务与原审被告比特丽公司、
{郑2X}股东权纠纷一案,前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6日作出(2005)吴民二初字第0973号民事判决,后于2006年9月6日作出(2006)吴民二监字第05号民事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移送本院。本院于2006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小务于2007年3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吴小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原告吴小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90元,减半收取为4245元,其他诉讼费9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7765元,由原审原告吴小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