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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美源实业发展公司诉定安滨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案
摘要:赵雪梅、定安滨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莫海安、张丽敏、吴军、罗时标、吴昌平、唐甸军、莫俊兴、莫海浪、邱宏东、莫海岛、王爱玉、吴福义、郑先君、所地:定安县定城镇排坡村、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宿舍、定安县定城镇中心市场旁、定安县定城镇大众路建委宿舍、定安县定城镇莫村村委会排坡村、定安县定城镇大众东路建委宿舍、

海南美源实业发展公司诉{公司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南民再初字第5号


  原审原告海南美源实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应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0X},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公司1}。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莫2X},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定安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张3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4X},海南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定安县定城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罗5X},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6X},海南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7X},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工程质量监督站职工,住{地址:1}
  第三人{莫8X},男,1938年1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建设委员会退休职工,住{地址:2}
  第三人{莫9X},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工程质量监督站职工,住{地址:2}。系{莫8X}的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邱10X},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地址:3}
  第三人{莫11X},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地址:3}。系{邱10X}的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王12X},女,1950年4月出生,汉族,住{地址:4}
  委托代理人莫炳耀({王12X}丈夫),住{地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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