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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红抢劫案
摘要:孙文武、

周志红抢劫案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渝四中法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被告人周志红,曾用名邹国儒、周志洪,男,生于1965年11月3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酉阳县龙潭镇渤海村三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2日被抓获,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0X},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渝检四分院刑诉[20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志红犯抢劫罪,于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志红及其辩护人{孙0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起诉指控,2004年8月28日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志红伙同黄仁学、陈平(均已判刑)分别在黔江区马喇镇、武隆县火炉镇、羊角镇、彭水县万足乡用放有麻醉药品的饮料将被害人王贵华、黄希胜、谢怀科、钱学章麻醉后抢走现金共计人民币7000元(以下所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和诺基亚手机一部。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害人谢怀科、钱学章等人的陈述,证人钱能军、李清碧等人的证言,酉阳县精神病医院处方笺、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等书证以及被告人周志红的供述等。根据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志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取麻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周志红当庭辩称,在前3次抢劫中,黄仁学只对其说是做生意,其不知道是实施抢劫,没有抢劫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其归案后有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志红的辩护人提出,在前2次抢劫中,周志红不知道黄仁学等人要实施麻醉抢劫,周志红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抢劫罪;周志红系从犯;周志红检举他人犯罪,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周志红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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