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刘石阳等故意伤害案
摘要:张洪玉、陈伟、冉光辉、庞俊超、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城西村3组。系刘石阳之母、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二段黑山1组。系冉坤之父、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刘石阳等故意伤害案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渝四中法刑终字第31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石阳,又名刘石杨,男, 1989年10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汉族,重庆市黔江区民族中学学生,住重庆市黔江区黄溪所三段共林村3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张0X},女,生于1968年2月11日,土家族,无业,住{地址:0}
  辩护人{陈1X},重庆市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冉坤,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南海中学学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二段黑山1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冉2X},男,生于1968年5月9日,土家族,无业,住{地址:1}
  指定辩护人{庞3X},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冉坤、刘石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6)黔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石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8月1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万宗凯(绰号万二)、孙立祥等人在黔江城区体育馆与龚正胜(绰号:龚二娃)等人发生矛盾,后来,双方在下坝源泉招待所外又相遇,并发生打斗。被害人万宗凯和孙立祥被龚正胜等人打跑后,找到钢管、铁锤等工具,准备报复龚正胜等人。当万宗凯和孙立祥行至城东办事处下坝“东门招待所”时,与被告人冉坤、刘石阳和马力相遇,万宗凯误认为被告人冉坤、刘石阳和马力系龚正胜的同伙,遂与孙立祥分别持钢管及铁锤将三人无故殴打后离开。被告人刘石阳、冉坤和马力被无故殴打后极为气愤,被告人刘石阳当即决定喊人报复以挽回面子。于是刘石阳与马力分别打电话给李松、胡孟祥和简宗敏、何福康告知被无故殴打,要求携带凶器前来帮忙。李松等四人接到电话,与被告人冉坤、刘石阳和马力在黔江城区新华东路江都宾馆下面汇合后,被告人刘石阳再次告之自己被无故殴打要求立即报复,此时正好遇到刚从派出所出来的万宗凯和孙立祥二人。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石阳依仗己方人多遂拦住万宗凯并用调戏性的语言质问刚才为什么要打自己,万宗凯称已将此事告诉了派出所而且警察随后就来,于是双方等待警察来处理此事。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