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张心文诉付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徐民三初字第16号
原告张心文(HSIN WEN CHANG)。
委托代理人李成伟,河北秦皇岛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雍。
被告付斌。
原告张心文诉被告付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6年12月25日、2007年2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心文的委托代理人李雍、被告付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心文诉称:原告于2001年5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DSH德仕”文图组合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金属门框、金属窗框等,有效期自2001年5月7日起至2011年5月6日止,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原告从1995年即开始使用并生产“DSH德仕”商标金属门类产品,先后授权许可徐州等代理商使用“DSH德仕”商标,至今已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金属门制造商之一。“DSH德仕”产品徐州代理商先后获得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认定的“文明经商户”等称号,“DSH德仕”产品在徐州地区享有一定的声誉。近期,原告在徐州市建材市场上发现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网络发布、广告宣传、交易文书等商业活动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DSH德仕”和“德仕家美”商标,经工商行政部门查处和新闻媒体曝光后,被告仍在继续使用,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2、在徐州市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4、承担合理开支50000元及承担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用以证明原告拥有“DSH德仕”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产品在徐州市地区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1、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2001年第17期《商标公告》、《报送商标变更等申请事项清单》,用以证明原告的注册商标证原件因丢失正在补证阶段,原告是“DSH德仕”注册商标的持有人。
2、原告(加拿大)护照。
3、原告在徐州经营期间,其产品先后获得“2004年3.15参展产品”、 “2005年徐州市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2006年入选《徐州市优秀商标集锦》,徐州代理商获得“2005年度诚信纳税户”、“2005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A级”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经销的“DSH德仕”产品在徐州市市场享有一定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