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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色曙光自动门窗有限公司诉常州晋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常州晋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袁益钟、金色曙光公司、所地在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7号、

常州市金色曙光自动门窗有限公司诉{公司0}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常民三初字第12号


  原告常州市金色曙光自动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北路20—19号。
  法定代表人金光,{公司2}总经理。
  被告{公司0}(以下简称晋美公司),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袁1X},晋美公司董事长。
  被告{袁1X}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2}诉被告晋美公司、{袁1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2}以本案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4月 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2}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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