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宇龙、冉崇明、张俊英、吴国强、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武仙路安居工程楼、
冉崇伦等诉{冉1X}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武民初字第4号
原告:冉崇伦,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武隆县农业局干部,住重庆市武隆县农业局职工宿舍楼。
原告:蒋兴惠,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武隆县公路局退休干部,住重庆市武隆县农业局职工宿舍楼。
委托代理人:
{张0X},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冉1X},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地址:0}。
被告:
{张2X},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武隆县市政局职工,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吴3X},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冉崇伦、蒋兴惠与被告
{冉1X}、
{张2X}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冉崇伦、蒋兴惠诉称,原、被告的母亲代亨元在武隆县白笋溪有一块宅基地,2003年在村社干部的主持下,原、被告和弟弟冉强各分得一块地基,准备各自修建住房。被告提出,把地基交给他统一修建,搞商品房开发。2004年8月20日双方达成《房屋建设合伙协议》,约定原告把地基转让给被告开发,被告归还两套房屋给原告,超过120m的面积,按500元/补差价。被告将房屋修建后,拒绝履行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将白笋溪自建的两套房屋交付给原告。
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1、《房屋建设合伙协议》。拟证明与被告有合法有效的协议。
2、1999年11月13日武隆县巷口镇人民政府、武隆县巷口镇人民政府梓桐村一社、武隆县巷口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的书面证明。拟证明代亨元取得宅基地经乡镇、村社同意。
3、代亨元1999年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拟证明代亨元建房经过了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同时证明该地流转必须征为国有并有偿使用。
4、证人代亨元、冉强的证言。拟证明代亨元将宅基地分给了原、被告及冉强,原告转让宅基地经过了代亨元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