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罗全钰、刘晓禾、重庆康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永新、彭绪瑛、康达公司、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28-1M2号、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路1号、
重庆浩昌低温设备有限公司诉{公司2}联营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沙民初字第1114号
原告:重庆浩昌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梧槐村8车间。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罗0X},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刘1X},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2},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王3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彭4X},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
{地址:1}。
原告重庆浩昌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昌公司)与被告
{公司2}(以下简称
{公司5})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束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敏、代理审判员谭铮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罗0X}、
{刘1X}、被告重庆
{公司5}的委托代理人
{彭4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浩昌公司诉称:浩昌公司与
{公司5}于2004年6月至11月在一起合作,生产了23台贮槽,由于双方的原因无法继续合作,于2005年4月2日双方就康达(二)进行了财务结算。双方合作期间,
{公司5}与山东菏泽的董宪锋签订了《购销合同》,2005年10月25日由原告向山东菏泽发送了15m3/8kg低温贮槽,同日,被告单独向原告收取了5万元质保金,并承诺1年后财务结算完毕之时将5万元质保金退还给原告。2006年10月25日质保金归还期限一年已届满,并且保修期内没有发生售后服务费用,被告理应退还原告质保金,但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催收未果,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到期质保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