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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浩昌低温设备有限公司诉重庆康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摘要:罗全钰、刘晓禾、重庆康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永新、彭绪瑛、康达公司、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28-1M2号、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路1号、

重庆浩昌低温设备有限公司诉{公司2}联营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沙民初字第1114号


  原告:重庆浩昌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梧槐村8车间。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0X},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1X},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2},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王3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4X},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地址:1}
  原告重庆浩昌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昌公司)与被告{公司2}(以下简称{公司5})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束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敏、代理审判员谭铮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0X}{刘1X}、被告重庆{公司5}的委托代理人{彭4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浩昌公司诉称:浩昌公司与{公司5}于2004年6月至11月在一起合作,生产了23台贮槽,由于双方的原因无法继续合作,于2005年4月2日双方就康达(二)进行了财务结算。双方合作期间,{公司5}与山东菏泽的董宪锋签订了《购销合同》,2005年10月25日由原告向山东菏泽发送了15m3/8kg低温贮槽,同日,被告单独向原告收取了5万元质保金,并承诺1年后财务结算完毕之时将5万元质保金退还给原告。2006年10月25日质保金归还期限一年已届满,并且保修期内没有发生售后服务费用,被告理应退还原告质保金,但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催收未果,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到期质保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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