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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达华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余镝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摘要:邓淙、谭培政、余镝、该公司宿舍、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6号附4号4-1、

百事达华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余2X}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沙民初字第1079号


  原告:重庆百事达华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代德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0X},男,该公司员工,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谭1X},男,该公司员工,住{地址:0}
  被告:{余2X},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地址:1}
  原告重庆百事达华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2X}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30日受理,由审判员李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邓0X}{谭1X},被告{余2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百事达华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2004年12月在我公司维修了渝A72789帕萨特轿车,维修费为32500元,我公司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维修费32500元及自2004年12月31日至支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被告{余2X}辩称,渝A72789车是我的,我也常在原告处作保养和维修。但原告起诉所指的这次维修不是事实,我并未去原告处做这次维修,原告出示的欠条也不是我书写的,原告也未向我催收过该欠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渝A72789车是否在原告处维修并欠维修费32500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示了落名为余狄的欠条一张、渝A72789车的行驶执照正本一份。用以证明双方有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及被告欠原告32500元修理费。
  被告未举示任何证据,对原告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欠条不是其书写的,且余狄的“狄”字不是我名中的“镝”;关于行驶执照因其车与2005年7月出售,不清楚为何在原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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