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文豪、仲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昌禄、陈斌、刘文婷、雷朝晖、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6号、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04号、
重庆南岸友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公司2}重庆解放碑支行等存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渝高法民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南岸友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珊瑚小学16号。
法定代表人:邓世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张0X},重庆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仲1X},重庆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2}重庆解放碑支行,住
{地址:0}。
负责人:
{云3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
{陈4X},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刘5X},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2}重庆渝中支行,住
{地址:1}。
负责人:
{雷6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
{陈4X},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刘5X},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南岸友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
{公司2}重庆解放碑支行、被上诉人
{公司2}重庆渝中支行存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8日作出(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重庆南岸友源工贸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重庆南岸友源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张0X}、
{仲1X},被上诉人
{公司2}重庆解放碑支行和
{公司2}重庆渝中支行委托代理人
{陈4X}、陈文婷到庭参加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