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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岸友源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等存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张文豪、仲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昌禄、陈斌、刘文婷、雷朝晖、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6号、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04号、

重庆南岸友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公司2}重庆解放碑支行等存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渝高法民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南岸友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珊瑚小学16号。
  法定代表人:邓世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0X},重庆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仲1X},重庆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2}重庆解放碑支行,住{地址:0}
  负责人:{云3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4X},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5X},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2}重庆渝中支行,住{地址:1}
  负责人:{雷6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4X},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5X},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南岸友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公司2}重庆解放碑支行、被上诉人{公司2}重庆渝中支行存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8日作出(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重庆南岸友源工贸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重庆南岸友源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0X}{仲1X},被上诉人{公司2}重庆解放碑支行和{公司2}重庆渝中支行委托代理人{陈4X}、陈文婷到庭参加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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