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于2007 年1月8 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1、海南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琼府办(2002)56号《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2 、省政府办公厅琼府办(2006)95号《 关于妥善处理我省中等师范学校2002年前招收的部份部师范类毕业生遗留问题的通知》;3 、琼编办(2006)37号《 关于做好各市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核定工作的通知》;4、2006 年9 月29 日第117期海南省政府办公厅省长办公会议纪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6予以采信。对证据7因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纳;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4 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毛小明等11人根据海南省教育厅下发的《2001年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和《2001年海南省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及海南省教育厅下发的招生简章规定,于2001年6月分别报考并被录取进入海南琼海师范学校、海南琼台师范学校、海南临高师范学校、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海南通什民族师范学校、海南东方师范学校学习,其中原告毛小明、陈智敏、{李0X}、{冯3X}、{唐5X}、{陈7X}、{林8X}7人于2004 年7 月三年中师班学成毕业后,于当年在规定的时间持海南省教育厅签发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被告屯昌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报到并随转档案;原告{王1X}、{冯2X}、{王4X}、{王6X}4人于2006 年7 月五年大专班学成毕业后,于当年在规定的时间持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签发的《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到被告屯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报到并随转档案。被告接收原告报到和档案后,一直未安置原告的工作,也不给予书面答复。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安置工作要求,被告均以机构超编、暂无编制和需竞争上岗为由,让原告耐心等待,但至今仍未给予妥善解决。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2001年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和《2001年海南省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均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不仅明确规定了招录新生的报考条件、分配指标,还规定了2001 年师范类新生的待遇。在上述《暂行规定》第四条中即明确规定了"报考我省中等师范学校音乐、体育、美术、计算机教育、英语等专业的考生和从老生中选拔进三、二分段学习的小教大专班的学生,毕业就业仍按老办法由国家分配。"在上述《工作意见》中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该条款既是政策规定,也是政府承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本案原告毛小明等11人属于2001年招录的中等师范学校体育、计算机教育、英语等专业的新生,其毕业后持海南省教育厅及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签发的毕业生就业证和介绍信到被告处报到,被告应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及相关政策对原告的工作给予妥善安置。被告以原告应通过竞争上岗及教师岗位缺少编制为由不给予安置原告工作,其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虽然琼府办(2000)85 号《意见》规定了2000 年以后招收的师范生全部实行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并建立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机制。但该《意见》同时也规定了"2000年以后招收的师范生,毕业后除了短缺学科,招生时已明确了可包分配的除外"。而原告是属于上述规定中招生时已明确可包分配的学生,但被告接受原告的报到后不予安置工作,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就业安置要求,被告均以口头答复的形式让原告等待,但至今仍未给予妥善解决。虽然2006 年9 月29 日第117期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对海南省中等师范学校1998至2002年招收的师范类毕业生就业问题作出了坚持"竞岗补员"、"凡进必考,择优录用"的指导性规定,但这仅仅是个会议精神,没有形成规范性文件。被告以此拒绝给原告安置工作,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被告不履行安置工作职责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故原告诉请被告就就业安置工作作出书面答复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请求判令被告在三个月内履行给原告安置工作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限范围,应予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