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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小明等诉屯昌县人民政府等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被告屯昌县政府、县教育局和县劳动保障局共同答辩称:一、原告毛小明等11人诉被告行政不作为没有法律依据。众所周知,各市县教师编制是由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的学生人数而核定下发的。现我县教师编制已属超编,故无法对全部毕业生进行分配安排工作,只能在存在编制的情况下进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原告所诉被告未予分配工作之事宜,被告均已明确答复属编制问题,不在被告职权与义务及能力范围内,原告应耐心等待,原告要求对此作出书面答复,没有法律依据。二、根据1994年琼府办(1994)13 号文件精神,1997 年后,我县不再对大中专毕业生搞计划分配,实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择业,进入人才市场逐步建立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机制。三、根据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琼人劳保(2004)113 号《 关于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凡师范院校毕业生,一律进入市场实行自主择业,国家不再搞计划分配。2004 年以来,我县共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考教师107 名,其中2004 年34 名全部是中专生,2005 年32 名全部是大专生,2006 年41 名,其中中专生8 人,大专生13 人,本科生20 人。通过公开招考给师范院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因此,师范院校毕业生只有在招考中争取就业机会。对于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我县不再搞计划分配。四、2006 年9 月29 日由吴昌元常务副省长、林方略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第117期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讨论我省中等师范学校1998 至2002 年招收的师范类毕业生就业问题达成的意见是:要求各市、县要高度重视解决我省中等师范学校1998 至2002 年招收的师范类毕业生就业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资队伍的清理整顿,核定人员编制,坚持竞岗补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用"。我县2001年招收的师范类毕业生属此类情况,我们正在想方设法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综上,我县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安排工作中,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及省人劳保厅、省教育厅、省计划厅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对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我县不再搞计划分配,而是让包括师范类的毕业生通过公平竞争来争取就业,被告的这些做法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属于行政不作为,故原告等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起诉。建议原告应通过其它途径妥善处理此问题。
  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国家教委(86)教规字1号文;2、海南省教育厅下发的《2001年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简称《 暂行规定》);3、海南省教育厅下发的《2001年海南省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简称《工作意见》);4、海南省政府办公厅琼府办(2000)85 号《关于海南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简称琼府办(2000)85 号《 意见》),证明原告属国家分配师范生;5、海南省政府琼府办(2003)24 号《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简称琼府办(2003)24号《 意见》),证明师范生分配采取"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6、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琼人劳保(2004)113号《关于师范类毕业生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的通知》;7 、相关案例及(2003)三亚行初字第8、9、10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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