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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小明等诉屯昌县人民政府等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原告毛小明等11人分别于2004年7月和2006年7月从海南东方师范学校、海南琼台师范学校、海南临高师范学校、海南琼海师范学校、海南通什民族师范学校和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后,到被告屯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报到并随转档案。被告接受原告报到后,至今未给原告安排工作。
  原告毛小明等11人共同诉称:原告毛小明等11人根据海南省教育厅下发的《 2001年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和《2001年海南省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及招生简章的规定,于2001年6月报考并被录取进入海南琼海师范学校、海南琼台师范学校、海南临高师范学校、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海南通什民族师范学校、海南东方师范学校学习,其中原告毛小明、陈智敏、{李0X}{冯3X}{唐5X}{陈7X}{林8X}7人于2004 年7 月三年中师班学成毕业后,按规定时间持海南省教育厅签发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被告屯昌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报到并随转档案;原告{王1X}{冯2X}{王4X}{王6X}4人于2006 年7 月五年大专班学成毕业后,按规定时间持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签发的《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到被告屯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报到并随转档案。被告接收原告报到和档案后,一直未安置原告的工作。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安置工作要求,被告均以暂无编制,让原告等待分配为由,至今未给予解决。原告是响应贫困市县师范类专业人才需求,根据海南省教育厅下发的《 2001年海南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第四条和《 2001年海南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第一项及海南省教育厅下发的招生简章规定,报考了海南省高、中等师范学校由国家包分配的师范专业学习并毕业,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招生和包分配的高、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原告毕业后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也签发了《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均注明了毕业生凭本证依时向工作单位报到,本证由工作单位留存的内容。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毕业工作具有妥善安置并予书面答复的职责。被告接收原告报到和档案后,未对原告进行就业安置,违反了国家有关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规定,违背政府招生时的承诺,更有悖于国家教育部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的原则规定,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和发展的精神。违背了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办(2000)85 号和琼府办(2003)24 号文作出的"我省师范类毕业生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就业政策安置毕业生"及相关海南省教育厅作出的相关规定。此外,根据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琼人劳保(2004)113 号文第一、二条规定,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接管和配合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因此被告屯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也负有对原告工作妥善安置的职责。综上,原告等11 人诉请第一、判令被告六十日内对原告就业安置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判令被告三个月内履行给原告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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