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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7X},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2004年7月海南东方师范学校体育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7}。
原告{林8X},男,汉族,1984年7月6日出生,2004年7月海南东方师范学校计算机教育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8}。
上列原告诉讼代表人毛小明。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昌辉,海南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本华,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屯昌县人民政府(简称屯昌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范9X},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10X},屯昌县政府法制办科员。
委托代理人{唐11X},屯昌县政府法制办科员。
被告屯昌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简称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孙12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13X},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14X},屯昌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被告屯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简称县劳动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15X},该局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吴16X},该局科员。
原告毛小明、陈智敏、{李0X}、{王1X}、{冯2X}、{冯3X}、{王4X}、{唐5X}、{王6X}、{陈7X}、{林8X}因要求被告屯昌县政府、县教育局和县劳动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同年12月29日同时向上述三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毛小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昌辉、李本华,被告屯昌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10X}、{唐11X},被告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的委托代理人{赵13X}、{邓14X},被告县劳动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吴16X}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至2007年6月21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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