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朝发、王学金、冯宗军、冯宗辉、王梅、唐望忠、王仕球、陈宁、林志贺、范高净、陈益师、唐甸春、孙成银、赵泽玮、邓王武、王光向、吴文海、屯昌县屯城镇邦溪东路100号、屯昌县屯城镇供销中路6号、屯昌县屯城镇光明村委、屯昌县屯城镇光明管区茶山村、屯昌县文化长廊61号、屯昌县坡心镇海株村、屯昌县乌坡镇新建街、屯昌县屯城镇水口小学、屯昌县南吕镇佳塘椰子头村、
毛小明等诉屯昌县人民政府等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海南行初字第15号
原告毛小明,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2004年7月海南琼海师范学校音乐专业毕业,无业,住屯昌县屯城镇。
原告陈智敏,女,黎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2004年7月海南琼台师范学校计算机教育专业毕业,无业,住屯昌县屯城镇文东路28号。
原告{李0X},男,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2004年7月海南临高师范学校计算机教育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0}。
原告{王1X},女,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2006年7月海南琼台师范学校专音乐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1}。
原告{冯2X},男,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2006年7月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教育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2}。
原告{冯3X},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2004年7月海南通什市民族师范学校美术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3}。
原告{王4X},女,汉族,1985年1月19日出生,2006年7月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教育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4}。
原告{唐5X},男,汉族,1984年7月26日出生,2004年7月海南临高师范学校美术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5}。
原告{王6X},男,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2006年7月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教育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6}。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