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李朝瑞等诉屯昌县人民政府等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摘要:何有玲、李朝新、陈垂锋、李朝宁、范高净、陈益师、唐甸春、孙成银、赵泽玮、邓王武、王光向、吴文海、屯昌县新兴镇荔枝坡、屯昌县屯城镇洋上村、屯昌县城郊乡洋上村、

李朝瑞等诉屯昌县人民政府等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海南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李朝瑞,男,汉族,1985 年6 月5 日出生,2005 年7 月海南东方师范学校计算机教育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1}
  原告许振群,男,汉族,1984 年11 月7 日出生,2005 年7 月海南东方师范学校计算机教育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1}
  原告{何0X},女,汉族,1985 年2 月9 日出生,2005 年7 月海南琼台师范学校计算机教育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0}
  原告{李1X},女,汉族,1986 年9 月10 日出生,2005年7 月海南琼海师范学校计算机教育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1}
  原告{陈2X},男,汉族,1986 年10 月4 日出生,2005年7 月海南琼海师范学校计算机教育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1}
  原告{李3X},男,汉族,1984 年2月29日出生,2005年7 月海南东方师范学校计算机教育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2}
  上列原告诉讼代表人李朝瑞。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昌辉,海南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本华,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屯昌县人民政府(简称屯昌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范4X},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5X},屯昌县政府法制办科员。
  委托代理人{唐6X},屯昌县政府法制办科员。
  被告屯昌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简称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孙7X},该局局长。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