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何有玲、李朝新、陈垂锋、李朝宁、范高净、陈益师、唐甸春、孙成银、赵泽玮、邓王武、王光向、吴文海、屯昌县新兴镇荔枝坡、屯昌县屯城镇洋上村、屯昌县城郊乡洋上村、
李朝瑞等诉屯昌县人民政府等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海南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李朝瑞,男,汉族,1985 年6 月5 日出生,2005 年7 月海南东方师范学校计算机教育专业毕业,无业,住
{地址:1}。
原告许振群,男,汉族,1984 年11 月7 日出生,2005 年7 月海南东方师范学校计算机教育专业毕业,无业,住
{地址:1}。
原告
{何0X},女,汉族,1985 年2 月9 日出生,2005 年7 月海南琼台师范学校计算机教育专业毕业,无业,住
{地址:0}。
原告
{李1X},女,汉族,1986 年9 月10 日出生,2005年7 月海南琼海师范学校计算机教育专业毕业,无业,住
{地址:1}。
原告
{陈2X},男,汉族,1986 年10 月4 日出生,2005年7 月海南琼海师范学校计算机教育专业毕业,无业,住
{地址:1}。
原告
{李3X},男,汉族,1984 年2月29日出生,2005年7 月海南东方师范学校计算机教育专业毕业,无业,住
{地址:2}。
上列原告诉讼代表人李朝瑞。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昌辉,海南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本华,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屯昌县人民政府(简称屯昌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
{范4X},县长。
委托代理人
{陈5X},屯昌县政府法制办科员。
委托代理人
{唐6X},屯昌县政府法制办科员。
被告屯昌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简称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
{孙7X},该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