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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开茂等诉屯昌县人民政府等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委托代理人{邓19X},屯昌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被告屯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简称县劳动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20X},该局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吴21X},该局科员。
  原告何开茂、林若、{余0X}{李1X}{林2X}{吴3X}{王4X}{徐5X}{王6X}{王7X}{李8X}{周9X}{林10X}{王11X}{程12X}{朱13X}因要求被告屯昌县政府、县教育局和县劳动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同年12月29日同时向上述三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何开茂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昌辉、李本华,被告屯昌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15X}{唐16X},被告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的委托代理人{赵18X}{邓19X},被告县劳动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吴21X}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至2007年6月21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开茂等16人于2003年7月和2005年7月分别从海南文昌外国语学校、海南东方师范学校、海南琼台师范学校、海南临高师范学校和海南琼海师范学校毕业后,到被告屯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报到并随转档案。被告接受原告报到后,至今未给原告安置工作。
  原告何开茂等16人共同诉称:原告何开茂等16 人根据海南省教育厅琼教中招(2000)13 号文件和招生简章的规定,于2000 年6月分别报考并被录取进入东方师范学校、文昌外国语学校、琼台师范学校、临高师范学校和琼海师范学校学习,其中原告何开茂、林若、{李1X}{王4X}{王6X}{王7X}{李8X}{林10X}{王11X}{程12X}{朱13X}11人于2003 年7 月三年中师班毕业后,按规定时间持海南省教育厅签发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被告屯昌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报到并随转档案;原告{余0X}{林2X}{吴3X}{徐5X}{周9X}5人于2005 年7 月五年大专班毕业后,按规定时间持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签发的《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到被告屯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报到并随转档案。被告接收原告报到和档案后,一直未安置原告的工作。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安置工作要求,被告均以暂无编制为由,让原告耐心等待分配,但至今未给予解决。原告是响应贫困市县师范类专业人才需求,根据海南省教育厅琼教中招(2000)13号文件第17条及海南省教育厅下发的招生简章规定,报考了海南省高、中等师范学校由国家包分配的师范专业学习并毕业,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招生和包分配的高、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原告毕业后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也签发了《 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 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均注明了毕业生凭本证依时向工作单位报到,本证由工作单位留存的内容。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毕业工作具有妥善安置并予书面答复的职责。被告接收原告报到和档案后,未对原告进行就业安置,违反了国家有关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规定,违背政府招生时的承诺,更有悖于国家教育部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的原则规定,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和发展的精神。违背了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办(2000)85 号和琼府办(2003)24 号文件作出的"我省师范类毕业生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就业政策安置毕业生"及相关海南省教育厅作出的相关规定。此外,根据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琼人劳保(2004)113 号文件第一、二条规定,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接管和配合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因此被告屯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也负有对原告工作妥善安置的职责。综上,原告等16 人诉请第一、判令被告六十日内对原告就业安置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判令被告三个月内履行给原告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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