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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6X},女,汉族,1983 年2 月9 日出生,2003 年7 月海南临高师范学校美术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6}。
原告{王7X},男,汉族,1984 年2月10日出生,2003 年7 月海南琼海师范学校计算机教育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7}。
原告{李8X},女,汉族,1984 年3 月5 日出生,2003 年7 月海南琼海师范学校音乐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8}。
原告{周9X},女,汉族,1984 年2 月4 日出生,2005 年7月 海南琼台师范学校音乐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9}。
原告{林10X},男,汉族,1984 年11 月5 日 出生,2003 年7 月海南文昌外国语学校体育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10}。
原告{王11X},女,汉族,1983 年10 月2 日出生,2003 年7月海南临高师范学校音乐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11}。
原告{程12X},男,汉族,1983 年10月27日出生 , 2003 年7月海南临高师范学校美术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12}。
原告{朱13X},女,汉族,1984 年1 月9 日出生,2003 年7月海南临高师范学校音乐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13}。
上列原告诉讼代表人何开茂。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昌辉,海南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本华,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屯昌县人民政府(简称屯昌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范14X},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15X},屯昌县政府法制办科员。
委托代理人{唐16X},屯昌县政府法制办科员。
被告屯昌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简称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孙17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18X},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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