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余才学、李开仕、林声荫、吴清华、王棉、徐河、王丽琴、王光发、李珠萍、周冰、林家培、王世娟、程守宗、朱小珊、范高净、陈益师、唐甸春、孙成银、赵泽玮、邓王武、王光向、吴文海、屯昌县乌坡镇新健路、屯昌县乌坡镇新北街97 号、屯昌县南坤镇坡寮村、屯昌县南坤镇坤明街11 号、屯昌县屯城水口小学、文昌市黄岭乡榕仔村、屯昌县水泥厂路、屯昌县椰抑大道、屯昌县屯郊乡农机厂、屯昌县南吕镇供销社、屯昌县南吕镇五星村委会、屯昌县枫木镇南街15号、屯昌县大同乡龙出坡村、屯昌县县城、
何开茂等诉屯昌县人民政府等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海南行初字第13号
原告何开茂,男,汉族,1979 年3 月18 日出生,2003 年7 月海南文昌外国语学校体育专业毕业,无业,住屯昌县光明小学。
原告林若,男,汉族,1982 年2 月1日出生,2003 年7 月海南省文昌外国语学校体育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0}6 号。
原告{余0X},男,汉族,1982 年7 月11日出生,2005 年7 月海南东方师范学校体育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0}。
原告{李1X},男,汉族,1983 年9 月30日出生,2003 年7 月海南琼海师范学校音乐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1}。
原告{林2X},男,汉族,1981 年9 月24日出生 ,2005 年7 月海南琼台师范学校音乐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2}。
原告{吴3X},女,黎族,1982 年12 月1日出生,2005 年7 月海南琼台师范学校音乐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3}。
原告{王4X},男,汉族,1983 年8 月7 日出生,2003 年7 月海南临高师范学校美术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4}。
原告{徐5X},女,汉族,1983 年9 月12 日出生,2005 年7 月海南文昌外国语学校英语专业毕业,无业,住{地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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