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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兴邦与关万孝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摘要:罗王希、关忠山、罗德伦、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秦标村、

罗兴邦与关万孝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兴邦,男,1952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万孝,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荷口村。
  原审第三人:{罗0X},男,1940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地址:0}
  原审第三人:{关1X},男,1961年出生,汉族,现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罗2X},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地址:0}
  上诉人罗兴邦因与被上诉人关万孝、原审第三人{罗0X}{关1X}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的(2006) 乐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日,罗兴邦与{罗0X}{关1X}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2004年12月31日乐东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后,{罗0X}{关1X}同意将原承包的坡地1.8亩分为3份,其中{罗0X}分得7份,{关1X}分得5份,罗兴邦分得6份,然后{罗0X}{关1X}将分得的1.2亩转包给罗兴邦使用25年,四至为:东至长兴村小水沟相连;西至通往荷口村斗车路;南与原告承包地相连;北至西渠沟岸边。每年每亩30元,共计1080元,罗兴邦一次性付给{罗0X}{关1X}。2005年1月2日乐东黎族自治县秦标村委会(以下简称秦标村委会)签"同意承包"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由于关万孝已使用了该土地,罗兴邦无法耕作使用。罗兴邦认为关万孝非法使用乐东黎族自治县秦标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秦标村第三村民小组)广园坡西渠沟的1.8亩土地,是侵占其合法承包地的经营使用权,遂于2006年10月3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关万孝停止侵权、退还所侵占的1.8亩土地,并赔偿两年侵占1.8亩土地的地租金,共计1368元;2、判令关万孝承担本案诉讼费。关万孝则认为其现使用的1.8亩土地并不是秦标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的,是乐东县水务局西渠沟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其从2003年开发利用该地至今,罗兴邦的诉讼请求无理,法院不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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