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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首与陈绍儒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摘要:陈绍儒、陈辉烈、蒙晓、该村、海口市华远大厦202室、

周明首与{陈0X}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明首,男,汉族,1951年出生,琼海市万泉镇博山村委会博二村村民,现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周良锋,男,1978年出生,现住琼海市万泉镇博山村委会博二村,系周明首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0X},男,汉族,1935年出生,琼海市万泉镇南轩村委会茶一村村民,现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陈1X},男,1959年出生,琼海市万泉镇南轩村委会茶一村村民,现住{地址:0},系{陈0X}之子。
  委托代理人{蒙2X},男,1954年出生,现住{地址:1}
  上诉人周明首因与被上诉人{陈0X}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06)琼海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周明首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如下:(一)、1997年11月20日琼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第303l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上登记"鸡腾二块,面积3亩";坐落四至为:"东至家伍胶、西至绍宇胶、南至明南胶、北至明壮胶";土地类别为坡地园地。(二)、海南省家庭承包土地手册。该手册上登记,鸡藤二块坡园地,面积3亩,种植作物橡胶,其四至同上。(三)、2002年4月24日,{陈0X}与琼海市万泉镇博山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第一款约定:"甲方(万泉镇博山村委会)将原企业鸡藤  土地面积发包给乙方({陈0X})经营,其四至为:东至周明首、周明南橡胶园、南至水田、西至水利沟和水田、北至李运用等人橡胶园止。"(四)、万泉博山村委会与被告{陈0X}于2000年4月24日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中第二款约定:"土地承包方与周明首、周明南毗邻段,其界线是以现状防风林带的中间线为准,土地承包方{陈0X}及周明首、周明南可在中间线靠自己的橡胶一方,经营生产"。(五)、2002年4月24日,琼海市万泉镇法律事务所对万泉镇博山村委会与{陈0X}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书》所作出的"2002年字(见)第14号"《见证书》。(六)、万泉镇国土资源环保所绘制的对{陈0X}在鸡藤  承包地的"平面红线图"。以上六项举证,原告旨在证明取得争议地的合法使用权。(七)、2004年10月19日,原告周明首请求政府对双方争议地进行处理的信函。(八)、2005 年2月4日,万泉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协调处理意见书,其意见为:"1、周明首和{陈0X}的承包地界线以现状防风林带的中间划分,双方当事人各有一半使用权。2、靠近周明首承包地的一半现状防风林带由周明首使用,靠近{陈0X}承包地的一半现状防风林带地由{陈0X}使用"。(九)、2006年4月22日万泉镇博山村委会证明材料一份,证明万泉镇博山村委会根据万泉镇政府的协调处理意见,于2005年3月31日中午到实地进行再次调解,并划清两家之间的土地界线。以上第七、八、九项举证,旨在证明当地政府对双方争议地的协调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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