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吴多乐、韩禄元、韩祺元、黄守谦、韩继光、韩椿元、韩海洲、林祥、黄世位、黄雄、陈帆、文昌市龙马镇、文昌华侨农场八队、
韩宗光与文昌市潭牛镇潭牛村委会天赐东经济社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宗光(又名韩忠光),男,1961年出生,汉族,文昌市潭牛镇大位坡村村民,现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邢益川,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吴0X},文昌市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昌市潭牛镇潭牛村委会天赐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韩1X},该经济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
{韩2X},男,文昌市潭牛镇潭牛村委会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昌市潭牛镇潭牛村委会天赐南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黄3X},该经济社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昌市潭牛镇潭牛村委会天赐西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韩4X},该经济社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昌市潭牛镇潭牛村委会天赐北经济社。
负责人韩学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昌市潭牛镇潭牛村委会大位坡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韩5X},该经济社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昌市潭牛镇潭牛村委会三省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韩6X},该经济社主任。
以上六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邢福毅,男,
{地址:0}人,现居住
{地址:0}。
原审第三人吴相月(又名吴香月),男,1964年出生,浙江省人,养鱼专业户,现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林7X},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南省文昌华侨农场。
法定代表人
{黄8X},该场场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