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王宏福与王扬东土地侵权纠纷上诉案
摘要:王扬东、王培仁、王丕雄、该村、

王宏福与{王0X}土地侵权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福,男,1936年出生,汉族,澄迈县金江镇长安工作站长村村村民小组村民,现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闫晓霞,女,1977年出生,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0X},男,1943年出生,汉族,澄迈县金江镇长安工作站长村村村民小组村民,现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王1X},男,1946年出生,澄迈县金江镇长安工作站长村村村民,现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王2X},男,1972年出生,澄迈县金江镇长安工作站长村村村民,现住{地址:0}
  上诉人王宏福因与被上诉人{王0X}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5日作出的( 2006)澄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王宏福提交如下证据:(1)王宏福与原澄迈县长安镇长村村经济社订立《海南省家庭承包耕地合同书》(未填写签约时间)1份,载明王宏福承包11宗地,其中,吉棵岭坡地4.5亩,四至为:东至光益,西至宏楷,南至培敬,北至育吾;(2)澄迈县政府于2005年9月30日颁发给王宏福的编号为澄迈县农地承包权(金江)第1310073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份,载明王宏福承包11宗地,其中,吉棵岭4.5亩,四至为:东至光益,西至宏开,南至玉敬,北至育吾;(3)原告方拍摄的纠纷土地的现场相片8 张,说明被告占地圈地情况;(4)约在2006年6月原、被告纠纷发生时由澄迈县林业局林政股测量纠纷土地面积数据为12.2亩。(5)长村村民委员会和长村村村民小组均盖章的由原告于2006年6 月22日向长安工作站提出解决"土地使用权权属问题"的申请书两份;(6)由长村村村民小组于2006年9月13日盖章出具的证明书1份,载明"请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该同志解决林地权属";(7)请求法庭传唤证人王圣兰出庭作证,以证明吉探岭上小叶桉是原告所种植,至1998年由原告出卖给{王0X}管理砍伐、当时未出卖土地的情况。被告{王0X}提交如下证据:(1)澄迈县政府于2005年9月30日颁发给王启新的编号为澄迈县农地承包权(金江)第1310010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证明原告所诉之地名称为"吉棵岭"的土地,其东边与王启新交界;(2)澄迈县政府于2005年9月30日颁发给王宏开的编号为澄迈县农地承包权(金江)第1310020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说明王宏开的九块用地,未记载"吉棵岭",没有与原告交界的土地;(3)澄迈县政府于2005年9月30日颁发给王启丰的编号为澄迈县农地承包权(金江)第1310004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说明王启丰没有记载为"吉棵岭"的土地;(4)王必强与原澄迈县长安镇长村村经济社订立《海南省家庭承包耕地合同书》(未填写签约时间)1份,载明王必强承包10宗地,其中,吉棵岭坡地1亩,四至均为"沟"。本院依职权调取并在庭审中宣读出示的证据材料有:(1)2006年10月30日法庭向长村村村民小组组长王家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说明在王宏福的申请书上盖章是真实的,用地面积是眼测的;(2)2006年12月28日上午法庭向王宏开、王宏楷分别作的调查笔录两份,以说明原告王宏福与被告{王0X}现纠纷的土地均未与王宏开、王宏楷相邻近。(3)原、被告均到争议现场指界由法庭绘制的纠纷地平面示意图(草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