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赵益奇、符李茂、昌江县石碌镇矿建私人宿舍,特别授权,个体户。系林先信的舅舅、
戚贵林与林先信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戚贵林,男,汉族,1948 年6 月生,江西南昌人,现住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二门诊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先信,男,汉族,1977 年7 月9日出生,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现在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镇海尾中心小学任教。
委托代理人:
{赵0X},男,汉族,1948年10月出生,现住
{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符1X},男,汉族,1977 年5 月生,现在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工作。
委托代理人:
{赵0X},男,汉族,1948年10月出生,现住
{地址:0}。
上诉人戚贵林为与被上诉人林先信、
{符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昌民初字第28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林先信因函授学习以及母亲患病治疗急需要钱,分别于二00 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戚贵林借款1500 元;二00 四年一月十四日借款2000 元;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借款1700 元(
{符1X}为担保人)。三次借款共计人民币5200 元。林先信每次借款时都给戚贵林写下借据,在借据里,林先信约定每次借款利息为2.5 % ,并约定第一笔借款于二00 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前还清本息,第二笔借款于二00 五年一月十四日前还清本息;第三笔借款于二00 五年四月十九日前还清本息。但林先信借款后未按时偿还原告借款。在此期间,戚贵林多次找林先信要求其尽快偿还借款本息,但林先信总是以种种借口拒绝偿还。戚贵林因此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要求法院判令林先信立即偿还戚贵林的本金5200 元,并要求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按银行的利息四倍计付。其中借款1700 元是
{符1X}为担保人,如林先信不肯偿还的话,
{符1X}应负连带责任,偿还1700 元借款及其利息给戚贵林。二、追加林先信偿还逾期期间20%的利息。三、责令林先信承担本案诉讼费。林先信同意偿还原告本金5200 元,但要求按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两倍计息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