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京华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廖鸿兵、杨怀民、董永翔、陶雷、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广聚大街甲6号、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四川路2号、
佟幼生诉{公司0}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13854号
原告佟幼生,男,满族,1931年5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里18楼6门101号。
委托代理人丁海波,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0},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廖1X},董事。
委托代理人
{杨2X},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董3X},社长。
委托代理人
{杨2X},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陶4X},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
原告佟幼生于2004年创作了书法作品“大话刘罗锅”。被告
{公司0}、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VCD《相声剧场·大话刘罗锅》的封面题词未经佟幼生书面许可使用了该书法作品。佟幼生以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
{公司0}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VCD《相声剧场·大话刘罗锅》的封面题词未经佟幼生书面许可使用了其创作的书法作品“大话刘罗锅”,侵害了佟幼生享有的著作权,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
{公司0}为此向佟幼生致歉;
二、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
{公司0}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不得再版、复制使用涉案书法作品的音像制品VCD《相声剧场·大话刘罗锅》,佟幼生允许现已发行到市场上的音像制品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