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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正等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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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正等故意伤害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7)海南刑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元高,男,1961年11月生,汉族,儋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儋州市光村镇新地村委会振兴村。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元昌,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儋州市人,高中文化,儋州市市政管理处职工,住儋州市那大镇新兴街一巷102号。
  原审被告人李文正,又名李正二,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儋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儋州市木棠镇长老村委会荔枝头村3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2007年2月15日被儋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押。
  原审被告人李贤才,外号"黑皮",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儋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儋州市木棠镇长老村委会荔枝头村20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2007年2月15日被儋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取保候审在家。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文正、李贤才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分别作出(2007)儋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文正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李贤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作出(2007)儋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文正、李贤才赔偿人民币13609.5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元高;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元昌的诉讼请求。刑事部分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儋州市木棠镇长老村委会荔枝头村与光村镇新地村委会振兴村对某林地权属存有争议,荔枝头村民在该林地种下树苗后,被振兴村民拔掉,两村村民因此于2006年8月19日16时许发生冲突,在有关机关制止下,平息了当天事件。8月20日上午,荔枝头村民手拿刀、棍聚集起来,分别到"十字路口"、"小桥头"、"水流沙"三个地方守候报复振兴村民。10时许,振兴村民王元高骑一辆两轮摩托车载王元昌和王有民路过"水流沙"路段时,守候在此处的荔枝头村民冲出公路,其中被告人李贤才先抓住摩托车把手不让摩托车开走,接着举起木棍打向王元高,击中王元高背部与左手臂。王元高和王元昌、王有民见此情形赶快逃跑,被荔枝头村民追赶,其中王元高被随后赶上的被告人李文正持钩刀砍伤左脚。王元高受伤倒地后,两被告人随荔枝头村民逃离现场。之后,王元高当天被送往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并随即住院治疗。2006年9月3日治愈出院,疾病证明书结论为:多发性软组织切割伤;股回头肌断裂伤;腓骨干骨折;腓骨长短肌腱断裂;腓浅神经断裂,建议休息三个月后复查。出院后,王元高又于2006年9月16日,10月4日、5日、7日、9日,11月5日到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等机构门诊治疗。总计医疗费用11001.30元。2007年2月13日,两被告人亲属将20000元人民币交到本院代管,备作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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