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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指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赵洪波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摘要:马飞、廖迁、陈立峰、赵洪波、董鹏、址北京市朝阳区吉祥里104楼1门111号、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联家园北区10#242室、

北京指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赵3X}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朝民初字第09311号


  原告北京指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18号1216-2,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B座1210室。
  
  法定代表人{马0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1X},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2X},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该公司技术部经理,住{地址:0}
  
  被告{赵3X},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无业,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小区705栋,现住{地址:1}
  
  委托代理人{董4X},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指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指云时代公司)诉被告{赵3X}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指云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1X}{陈2X}{赵3X}及其委托代理人{董4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指云时代公司诉称,{赵3X}曾在我公司任彩信部技术经理,2006年4月辞职。{赵3X}离开公司后至2006年9月期间,擅自复制我公司的“彩信客户订购退订程序”,并破解该程序本身和数据库设置的保密措施,对该程序中的客户进行退订操作,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赵3X}的行为构成非法复制、故意避开和破坏权利人采取的技术措施,及删除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为此我公司起诉要求{赵3X}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815 033元、律师费10 000元、公证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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