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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苏州市沧浪区蓝梦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库
摘要:王泽敏、吴晓鹏、陈生、徐宇、王顺、网尚公司、签收后、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西路633、635、637、639、641号、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苏州市沧浪区蓝梦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71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公司5}),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0X},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1X},江苏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2X},江苏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沧浪区蓝梦网吧(下称蓝梦网吧),住{地址:0}{地址:1}{地址:2}{地址:3}{地址:4}
  
  诉讼代表人{徐3X},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4X},江苏苏州{王4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司5}与被告蓝梦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5}诉称,其于2007年2月发现蓝梦网吧在其经营场所内向公众提供电视剧《我的野蛮奶奶》的局域网点播服务。该电视剧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视剧《我的野蛮奶奶》相同,而电视广告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11月15日将上述电视剧的网络传播权独家许可给{公司5},许可期限为一年。蓝梦网吧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5}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公司5}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蓝梦网吧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发表声明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合理费用72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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