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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诉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摘要:金蔓丽、黄海光、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周云鹤、邹建清、周建军、霍尼韦尔公司、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氟化学工业园、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诉{公司2}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202号


  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以下简称{公司6}),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莫里斯敦市哥伦比亚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David M.Cote,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金0X},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1X},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2}(以下简称三爱富公司),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周3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4X},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5X},江苏苏州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司6}与被告三爱富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公司6}于2007年3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双方间涉案纠纷,现原告{公司6}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6}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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