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蔓丽、黄海光、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周云鹤、邹建清、周建军、霍尼韦尔公司、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氟化学工业园、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诉{公司2}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202号
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6}),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莫里斯敦市哥伦比亚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David M.Cote,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
{金0X},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黄1X},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2}(以下简称三爱富公司),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周3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邹4X},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
{周5X},江苏苏州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公司6}与被告三爱富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
{公司6}于2007年3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双方间涉案纠纷,现原告
{公司6}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十三条、第
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公司6}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