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刘忠法、赵廷凯、北京爱欣隐形门窗有限公司、北京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长殿村、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大街48号、
北京意美达隐形纱窗有限公司诉{公司2}等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12133号
原告北京意美达隐形纱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南村村委会南400米。
法定代表人
{刘0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赵1X},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2},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刘祖友。
被告
{公司3},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李培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意美达隐形纱窗有限公司诉被告
{公司2}、
{公司3}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北京意美达隐形纱窗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意美达隐形纱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意美达隐形纱窗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北京意美达隐形纱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羽枫
书 记 员 赵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