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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意美达隐形纱窗有限公司诉北京爱欣隐形门窗有限公司等专利权纠纷案
摘要:刘忠法、赵廷凯、北京爱欣隐形门窗有限公司、北京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长殿村、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大街48号、

北京意美达隐形纱窗有限公司诉{公司2}等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12133号


  原告北京意美达隐形纱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南村村委会南400米。
  
  法定代表人{刘0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1X},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2},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刘祖友。
  
  被告{公司3},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李培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意美达隐形纱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2}{公司3}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北京意美达隐形纱窗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意美达隐形纱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意美达隐形纱窗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北京意美达隐形纱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羽枫
书 记 员  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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