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儋州市那大镇医院与方东兰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摘要:周学灵、马维秋、方东兰、叶泽彪、那大胜利路朝阳街29号、

儋州市那大镇医院与{方2X}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南民二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市那大镇医院。
  法定代表人欧海山,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0X},该院院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马1X},海口市职业病防治所副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2X},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3X},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地址:0},系{方2X}的丈夫。
  二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静武,儋州市为民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儋州市那大镇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方2X}{叶3X}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2006)儋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