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周学灵、马维秋、方东兰、叶泽彪、那大胜利路朝阳街29号、
儋州市那大镇医院与{方2X}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南民二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市那大镇医院。
法定代表人欧海山,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
{周0X},该院院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
{马1X},海口市职业病防治所副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方2X},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
{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叶3X},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住
{地址:0},系
{方2X}的丈夫。
二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静武,儋州市为民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儋州市那大镇医院因与被上诉人
{方2X}、
{叶3X}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2006)儋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