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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平故意伤害案
摘要:易学宁、

周志平故意伤害案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分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志平,绰号“骆驼”,男,1968年7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分宜县操场乡井塘村井塘村民小组66号。2007年2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辩护人{易0X},江西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分检刑诉(200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志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志平及其辩护人{易0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周志平与胡冬发、张春华、张禾生在分宜县操场乡井塘村“十八步岸”山上碰见被害人李宜兵等人手持镰刀上山,便怀疑他们是去偷村里的树,于是打电话通知村里的胡桂牙等人召集一些村民赶到现场。双方在“十八步岸”山下路口处争吵,被告人冲上前用手中的钩镰刀砍伤被害人的头部,被害人当场倒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势为重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向有关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医药费人民币10000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周志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宜兵的陈述,证人胡冬发、张春华、李毛苟、李长根、李元明、李华生、黄明才、黄水牙、黄李生、黄水根、胡友生、胡桂牙、黄海云、李根平、李成根、钟云秀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作案工具照片,活体检验报告,身份证明,认为被告人周志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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