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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慧等故意伤害、盗窃、妨害公务案
摘要:陈自明、丁伟武、陈华、朱静炜、市公安局二大院、

林慧等故意伤害、盗窃、妨害公务案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渝刑初字第249号


  公诉机关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0X},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新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民警,家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丁1X},新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民警。
  
  被告人林慧,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身份证号码:36050219731205163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租住在本市城北里木塘。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现又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06年12月1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城南警务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2X},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辉,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身份证号码:43062619841026802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租住在本市城北里木塘。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06年12月1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城南警务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霞,女,1986年9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身份证号码:4306261986090180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租住在本市城北里木塘。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06年12月1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城南警务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3X},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检刑诉(2007)第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慧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告人陈辉、陈霞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0X}的委托代理人{丁1X},被告人林慧、陈辉、陈霞,辩护人{陈2X}{朱3X}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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