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百明、珠海市安利捷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魏占东、李伯乾、恒亿公司、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尖峰前路335-337、
珠海市斗门区恒亿制罐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1}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珠中法民二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恒亿制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东岸区。
法定代表人:李炯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李0X},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1}。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魏2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李3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恒亿制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4})因与被上诉人
{公司1}(以下简称安利捷货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06)斗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17日,
{公司4}因委托安利捷货运公司向广州运送总货值为5346元的990个嘉美利四升圆油漆罐,与安利捷货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009785的“安利捷物流运单”。运单上约定安利捷货运公司以汽运方式将油漆罐运送至广州,运输费用为150元。该运单正面声明:“托运货物请参加保价运输,否则按背面所载之条款执行”。运单背面印有“安利捷物流运输条款”,其中第F条载明:“托运货物时应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参加保价,没有参加保价的如货物丢失、损坏、按运费的3-5倍索赔”。但该批货物未参加保价运输。
在安利捷公司的装运过程中,因下雨淋湿导致油漆罐生锈,货物运到广州后收货方以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拒绝接受货物,安利捷货运公司即将货物运回珠海。由于
{公司4}拒绝取回货物,该批油漆罐至今仍在安利捷货运公司处存放。
{公司4}主张该批货物因淋湿锈蚀而完全失去价值,请求安利捷货运公司按运输时货物总值5346元给予赔偿未果,遂诉诸原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