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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恒亿制罐有限责任公司与珠海市安利捷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李百明、珠海市安利捷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魏占东、李伯乾、恒亿公司、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尖峰前路335-337、

珠海市斗门区恒亿制罐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1}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珠中法民二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恒亿制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东岸区。
  法定代表人:李炯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0X},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1}。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魏2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3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恒亿制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4})因与被上诉人{公司1}(以下简称安利捷货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06)斗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17日,{公司4}因委托安利捷货运公司向广州运送总货值为5346元的990个嘉美利四升圆油漆罐,与安利捷货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009785的“安利捷物流运单”。运单上约定安利捷货运公司以汽运方式将油漆罐运送至广州,运输费用为150元。该运单正面声明:“托运货物请参加保价运输,否则按背面所载之条款执行”。运单背面印有“安利捷物流运输条款”,其中第F条载明:“托运货物时应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参加保价,没有参加保价的如货物丢失、损坏、按运费的3-5倍索赔”。但该批货物未参加保价运输。
  在安利捷公司的装运过程中,因下雨淋湿导致油漆罐生锈,货物运到广州后收货方以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拒绝接受货物,安利捷货运公司即将货物运回珠海。由于{公司4}拒绝取回货物,该批油漆罐至今仍在安利捷货运公司处存放。{公司4}主张该批货物因淋湿锈蚀而完全失去价值,请求安利捷货运公司按运输时货物总值5346元给予赔偿未果,遂诉诸原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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