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莫刚、史永峰、四川中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易、曾勇、梁利均、母泽伟、李德江、是中设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傲博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南海鑫城五楼、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南海鑫城、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信用合作社B栋3楼2号、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西沙步行街199号、
{公司9}与{公司2}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渝四中法民一终字第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公司9},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曾3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莫0X},男,1977年6月14日生,汉族,
{公司9}工程部副经理,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史1X},重庆强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2},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曾3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曾4X},男,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
{公司2}职工,住
{地址:2}。
委托代理人:
{梁5X},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2}第八项目部,住
{地址:1}。
负责人:
{母6X},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李7X},男,1974年7月23日生,土家族,居民,住
{地址:3}。
上诉人
{公司9}(以下简称傲博公司)与被上诉人
{公司2}(以下简称中设公司)、
{公司2}第八项目部(以下简称中设公司第八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法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傲博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傲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莫0X}、
{史1X},被上诉人中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曾4X}、
{梁5X},被上诉人中设公司第八项目部负责人
{母6X}及其委托代理人
{李7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