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代光、范隆秀、认为、同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滨江村95号、同范隆秀、月工资600元。原告系2007年3月1日来打工,纠纷后就未来打工了、
代淑明诉{范1X}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南民初字第2138号
原告(反诉被告):代淑明,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暂住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滨江村88号。
委托代理人:牟大才(系原告之夫),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王0X},重庆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
{范1X},女,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
{地址:1}。
被告:龙玉涛(系
{范1X}之子),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同
{范1X}。
原告代淑明诉被告
{范1X}、龙玉涛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3月12日晚,原告因门口垃圾堆放一事与邻居胡柏芳发生口角。事态平息后,二被告突然对原告进行辱骂,并殴打,原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急救交通费(出诊费90元)、精神抚慰费合计491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辩称:原告将烧的煤球倒在门前的水沟里把水沟堵了。当日原告与胡白芳发生争吵。
{范1X}出去看,原告说是
{范1X}倒的,后原告就与
{范1X}发生矛盾。龙玉涛上前劝,原告就推龙玉涛,用砖头掷龙玉涛,打在
{范1X}的头上。原告又去拾砖头,龙玉涛上前把原告的手拉到,原告就故意倒在地上说痛还说被二被告打了。后龙玉涛打110报警。因此二被告并未打原告,原告所诉不实。现
{范1X}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购买天麻、鸡等营养品)、精神损失费合计2375.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