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邹芳、唐永彬、证实、
师帅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南法刑初字第37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帅,男,1966年1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身份证号码51020219660101521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149号附7号。2007年2月7日因本案被捉获,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
{邹0X},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伊朝旭,男,1984年9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身份证号码41100219840908351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高桥乡金湾村307号。2007年2月7日因本案被捉获,即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
{唐1X},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刑诉〔200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帅、伊朝旭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晓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帅及其辩护人
{邹0X}、被告人伊朝旭及其辩护人
{唐1X}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初,被告人师帅、伊朝旭受伊庆国的邀约,参与经营假烟,由伊庆国负责联系上家和下家,师帅和伊朝旭负责开车运送假烟。师帅每运送一次假烟获报酬100元,伊朝旭每月从伊庆国处领取工资1000元。被告人师帅为得到伊庆国更多的运送假烟业务,在伊庆国的指使下,分别在巴南区李家沱种蓄场养鸡场、南岸区下浩茶亭123号,鸡冠石镇石龙村、海棠村杨家山32号、凉风垭第一庄等5处地点,租赁房屋用于存放假烟。从2006年初至2007年2月,师帅和伊朝旭多次按伊庆国的安排运送假烟到上述地点存放,并向下家销售。
2007年2月7日,公安人员和南岸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将正在运送假烟的师帅捉获,当场查获假烟600条。后在5处存放假烟的地点查获“宏声”等26种假烟共计17420条,价值836888元。经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查获的假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