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争胜、严大瑜、陈天寿、重庆市九龙坡区菜袁路253号渝中花园10幢1单元11-1、
宁胜与{严1X}债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渝五中民终字第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胜,男,生于1977年9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555号19-11。
委托代理人
{党0X},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严1X},男,生于1971年2月27日,汉族,个体户,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陈2X},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上诉人宁胜与被上诉人
{严1X}债权转让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渡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宁胜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宁胜委托代理人
{党0X},
{严1X}及其委托代理人
{陈2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严1X}欲承揽巫山县南三路装饰工程项目,后找到重庆永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徽公司),由永徽公司出面与重庆市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丰公司)于2004年5月25日就该装饰工程项目签订协议,由
{严1X}与宁胜负责该装饰项目的具体运作,直至该工程完结。2005年12月24日,宁胜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借
{严1X}320000元,以对双方的装饰工程合作项目做个了断,宁胜还承诺了具体的还款方式及日期。2005年12月25日,
{严1X}书面委托宁胜处理该工程及财务问题,并声明其“从即日起不再以任何理由处理工程及财务问题,宁胜有权自由支配该工程资金”。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对宁胜位于重庆市大渡口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555号19-11号住房进行了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