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扬法、
林书峰等寻衅滋事案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三亚刑终字第20号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书峰,曾用名林峰,男,汉族,1983年8月13日出生,海南省三亚市人,小学文化,住三亚市崖城镇乾隆村四小组,农民,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
{陈0X},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肇贤,男,汉族,1984年3月24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小学文化,住三亚市崖城镇乾隆村,在三亚市二环路三友汽车修理厂打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绍纶,别名李绍伦,男,汉族,1986年12月29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初中文化,住三亚市崖城镇东京社区33号。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书峰、李肇贤、李绍纶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7)城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书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6年8月21日21时至23时,被告人林书峰、李肇贤、李绍纶依约先后到三亚市河西路"福瑞"俱乐部一楼"慢摇吧"和"阿四"、"阿平"(二人姓名不详,另案处理)、余会真等十人喝酒玩耍。约11时30分,"阿四"李肇贤等人先后到舞吧池内跳舞,在跳舞的过程中,"阿四"故意去碰撞正在和刘德胜跳舞的邹常群,双方因此发生冲突,"阿四"李肇贤、李绍纶、林书峰等人就用酒吧内不锈钢座凳朝着刘德胜、邹常群投掷和殴打。新居派出所民警董程、协警员朱旺兴闻讯赶到现场并表明身份后,"阿四"就说"派出所的照打","阿四"、李绍纶等人随后又冲上去殴打董程,并从董程手中抢走被抓的一名同伙。案发后,新居派出所值班民警根据市局指挥中心的指令出警,于当晚在市人民医院宿舍区将被告人林书峰、李肇贤、李绍纶抓获。经鉴定邹常群伤势鉴定为轻伤;刘德胜伤势鉴定为轻微伤;董程的伤势鉴定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