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鸳、刘庆柳、刘庆鸯、刘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供电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刘庆海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书第6、7页认定,上诉人刘杰和原审被告刘庆海未经规划报建审批,擅自在高压电设施保护区修建楼房和围墙,且原审被告刘庆海又在高压电设施保护区绑架铁管、燃放鞭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才致李月桂死亡,被上诉人供电公司和上诉人刘杰、原审被告刘庆海应承担同等民事责任。上诉人认为原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主要理由是:第一、上诉人刘杰和原审被告刘庆海目前所居住的宅基地是继承其父刘家珠的宅基地而取得的,该宅基地最初取得的时间是1975年,而事故电线架设的时间是1993年,被上诉人供电公司接管电线的时间是2002年,均后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因此,上诉人刘杰和原审被告刘庆海不存在擅自在高压电保护区修建楼房和围墙之说,而是被上诉人供电公司架设电线时非法侵占上诉人刘杰、原审被告刘庆海的宅基地。第二、上诉人刘杰和原审被告刘庆海修建楼房和围墙无需报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房才需要报建审批,符合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但原审被告刘庆海、上诉人刘杰宅基地位于农村,不在城市规划区内,显然不需要报建审批。《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也没有规定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房需要报建审批。第三、原审被告刘庆海绑架铁管燃放鞭炮的行为不能成为减轻或者免除被上诉人供电公司责任的理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原审被告刘庆海不是本案的受害人,本案的受害人即死者李月桂。一审法律引用此条,显然是适用主体错误。其次,架设事故高压线的电杆上标明的电压为380V,而380V的低压线根本没有保护区,只有1KV以上高压电路才存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因此,在被上诉人供电公司作出引人误解的标识,使人误以为不存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情况下,原审被告刘庆海不知道存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其绑架铁管燃放鞭炮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违法行为。被上诉人供电公司应当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让无过错的原审被告刘庆海承担。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存在逻辑矛盾。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当为19年,而不是10年。从一审判决书第8页可以看出,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死者李月桂死亡时70岁,因此,应当以19年计算死亡赔偿金。但一审法院却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但在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据此,死亡赔偿金以10年计算。一审判决一方面在认定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产权人和原审被告刘庆海的责任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三条,确认了该司法解释为本案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却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审法院在同一案件中,针对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显然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必然造成认定事实的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专门针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适用的是普通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况且该解释只针对共同侵权行为、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未成年人侵权以及雇工帮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包括高压电致人损害的情形。因此,无论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还是两个解释本身所针对的情形来看,都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李月桂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为19年,故李月桂的死亡赔偿金为7736元×19年=146984元。此外,一审法院认定的50000元精神抚慰金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精神上的痛苦,上诉人提出80000元精神抚慰金应予支持。因此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供电公司向上诉人赔偿丧葬费6326元,死亡赔偿金146984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二、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供电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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