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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鸳等与海南电网三亚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库
摘要:刘庆柳、刘杰、海南电网三亚供电公司、杨卓、滕传枢、裴勇、刘庆海、程成、三亚市农科所宿舍、所地三亚市迎宾路、海南大学16号楼337房、

刘庆鸳等与{公司2}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鸳,女,50 岁,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现住三亚市新建路 12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鸯,女,39 岁,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现住三亚市解放一路三亚国家税务局宿舍。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0X},女,46 岁,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现住{地址: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1X},男,41 岁,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现住{地址:0}
  4个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琳,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2},住{地址:1}
  负责人:{杨3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4X},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5X},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6X},男,49 岁,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现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程7X},住{地址:2}
  上诉人刘庆鸳、刘庆鸯、{刘0X}{刘1X}与上诉人{公司2}(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原审被告{刘6X}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7)城民一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1X}及刘庆鸳、刘庆鸯、{刘0X}{刘1X}的委托代理人王琳,上诉人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裴5X},原审被告{刘6X}及其委托代理人{程7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月桂系4原告和被告{刘6X}的母亲,1935年10月30日出生,三亚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退休职工,刘家珠系4原告和被告{刘6X}的父亲。1975年,三亚市崖城镇拱北村拱北七经济社划拨一块宅基地给刘家珠建房使用,面积671.64 平方米。穿越拱北村拱北七经济社的高压电线原属崖州电业管理公司所有,电压等级10千伏。2001年,三亚市农村电网改制,该段线路产权划归被告供电公司所有。被告供电公司接收该段线路后,既没有设置"高压危险"警示标志,也没有作绝缘层处理,且疏于对线路保护区的按时监管。刘家珠去世后,2002年,原告{刘1X}和被告{刘6X}拆除父亲宅基地上的旧房,共同出资建起一幢2层的楼房,同时,沿着宅基地的边界修建一条2.5米高的围墙,与高压线平行下方的一边围墙装有铁门。原告{刘1X}和被告{刘6X}修建房屋和围墙没有办理规划、报建手续,被告供电公司亦没有进行阻止。2006年1月28日大年除夕下午,被告{刘6X}把两根铁管捆在一起,再把铁管绑在围墙敞开的东面铁门上,然后将鞭炮挂在铁管上燃放庆祝除夕,放完鞭炮,被告{刘6X}未将铁管从铁门上取下。下午6时10分,李月桂清扫院子,当扫至铁门时,顺手推关东面铁门,此时绑在铁门上的铁管触碰到上方的高压线,致李月桂当场触电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供电公司将该段线路升高至9.25米。4原告向被告供电公司要求赔偿遭拒绝,于是诉至本院。诉讼中,被告{刘6X}向本院书面声明放弃对被告供电公司的侵权赔偿请求权。重审诉讼中,本院追加{刘6X}为本案被告,并告知4原告对被告{刘6X}享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及放弃侵权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后果。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4原告未向被告{刘6X}提出赔偿请求。另查,海南省统计局公布2005年度海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652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3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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