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蒙荣雄、三亚华宇旅业有限公司、赵华山、贺瑞坚、姚传泽、华宇公司、签收后、所地三亚市亚龙湾国家旅游开发区三亚华宇皇冠假日酒店102 房、
傅榕波与{公司1}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榕波,男,37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现住该市江东区黄骊新村27幢103号403室。
委托代理人:林庆丰,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蒙0X},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1},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赵2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贺3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
{姚4X},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傅榕波与被上诉人
{公司1}(以下简称
{公司5})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06)城民一初第446号民事判决;2、
{公司5}向傅榕波支付违约金135528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
{公司5}与上诉人傅榕波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二、被上诉人
{公司5}向上诉人傅榕波支付违约金141369元,于2007年9月30日前付50000元,2007年10月31日前付50000元,2007年11月30日前付41369元,如被上诉人
{公司5}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每期款项,则每日按该期应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傅榕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上诉人
{公司5}于2008年2月1日前按《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约定向傅榕波支付2007年度的客房收益。
四、一、二审诉讼费共8442元,由上诉人傅榕波负担3377元,被上诉人
{公司5}负担50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