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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纠纷案
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库
摘要:万华工贸公司、

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纠纷案


  原告:张艳娟,女,42岁,江苏煤炭物测队技术人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成贤街。
  被告: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吴亮亮。
  被告:万华,男,41岁,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住江苏省南京市郭家山,系原告张艳娟之夫。
  被告:吴亮亮,女,27岁,住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被告:毛建伟,男,51岁,江苏省南京雪芳商贸中心业务员,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柏果树。
  原告张艳娟因与被告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0})、万华、吴亮亮、毛建伟发生股东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艳娟诉称:被告{公司0}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为106万元,发起人为被告万华(原告的丈夫)、原告张艳娟及另外两名股东朱玉前、沈龙。其中万华出资100万元,张艳娟等三名股东各出资 2万元。2006年6月,原告因故查询工商登记时发现{公司0}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均已于2004年4月发生了变更,原告及朱玉前、沈龙都已不再是该公司股东,原告的股权已经转让给了被告毛建伟,万华也将其100万出资中的80万所对应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了被告吴亮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万华变更为吴亮亮。{公司0}做出上述变更的依据是2004年4月6日召开的{公司0}股东会会议决议,但原告作为该公司股东,从未被通知参加该次股东会议,从未转让自己的股权,也未见到过该次会议的决议。该次股东会议决议以及出资转让协议中原告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书写。因此,原告认为该次股东会议实际并未召开,会议决议及出资转让协议均属虚假无效,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股东权益。原告既没有转让过自己的股权,也不同意万华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万华系原告的丈夫,却与吴亮亮同居,二人间的股权转让实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无真实的交易。万华与吴亮亮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也违反了{公司0}章程中关于“股东不得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并且未依照{公司0}章程告知其他股东,未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故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所谓的2004年4月6日{公司0}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原告与毛建伟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万华与吴亮亮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股东会议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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