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金贵、王斌、韩龙飞、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250号103室、
{公司3}诉{韩2X}商标侵权纠纷案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兰法民三初字第016号
原告
{公司3},地址温州扶贫经济开发区1号。
法定代表人孙福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王0X},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1X},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韩2X},男,1984年7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
{地址:0}。
原告
{公司3}诉被告
{韩2X}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
{公司3}委托代理人
{王0X},被告
{韩2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公司3}创建于1995年,公司注册资金5500万元,厂房占地面积90亩,拥有固定资产1.3亿元。现有12条现代化合成革生产线,年生产能力达3500万米。是目前我国合成革行业规模最大、经济效益最好的企业。其“東泰”牌人造革(合成革)畅销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 30%以上产品出口北美和欧洲,先后荣获“浙江省著名商标”和“浙江省名牌产品”称号。2002、2003年,公司连续两年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其“東泰+图形” 商标 “ ”是原告的主要商标,申请注册于1995年,于1997年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同时已提交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自商标注册之后,原告便将其广泛地投入了生产、销售和服务。其标示“東泰+图形”商标“ ”的产品于2005年通过IS014001:1996体系认证证书,2006年通过了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200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经温州市质监检测院检验,标示“東泰+图形”商标“ ”的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同时,原告有多项新产品项目取得国家经贸委鉴定。经原告十一年的推广发展,标示“東泰+图形”商标“ ”产品现已覆盖国内绝大部分省市,并畅销到包括欧美、日本、东南亚、中东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经塑料加工协会统计,原告2003—2005年产值分别为:4.1亿、5.6亿、9.8亿,市场占有率分别为:3%、4%、5%,企业具有非常好的发展势头。经温州市统计局统计,标示“東泰+图形”商标“ ”产品2003年销售额为37989万元,销售量2653万米;2004年销售额为45686万元,销售量2821万米;2005年销售额为42922万元,销售量2506万米;经温州市国税局统计,原告2003至2005年国税分别为:848.2652万元、1386.27万元、1266.7万元,经温州市地税局统计,原告2003至2005年地税分别为:663万元、722.4万元、905.9万元;经温州海关统计,原告2003—2005年出口金额分别为:606万美元、965万美元、1869万美元;经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原告经济状况良好,企业运作正常,具有非常强的竞争力。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及“東泰+图形”商标“ ”产品连获殊荣,“東泰+图形”商标“ ”于2006获得中国名牌荣誉称号;2003年获浙江省名牌产品证书,2006年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荣誉称号;2004年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荣誉称号;原告同时还获得温州市知名商标、浙江省100强工业私营企业、1998年行业最大工业企业评价序列、温州市轻工业百强企业、纳税大户等50多个荣誉,公司董事长孙福荣先生也荣获了温州市优秀厂长、浙江省优秀乡镇企业家等荣誉称号。以上无不表明原告产品质量优良、企业信誉良好,深得社会认可,相关公众对标示“東泰+图形”商标“ ”的产品具有极高的知晓程度和信任程度,“東泰+图形”商标“ ”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驰名商标。1997年成功注册“東泰+图形”商标“ ”之后,原告每年都会投入巨资对“東泰+图形”商标“ ”进行推广、宣传及维护。仅2003年至2005年三年之间即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原告同时还进行了广泛的社会慈善活动,进行了大量的社会捐助。巨额的推广、宣传、维护费用、良好的方案策划及原告严格进行的质量把关、众多的慈善事业,使得相关公众对该商标具有极高的知晓程度,事实上,原告的商标早已成为了事实上的驰名商标。正因如此,社会上才会有如此众多针对“東泰+图形”注册商标“ ”的非法侵犯。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及原告维权专班多次成功打击了不法分子的非法侵害,但屡禁不绝的侵权事件依然层出不穷。近期,原告又发现被告在互联网上擅自注册了“東泰運動用品.com”并建立了网站进行宣传。被告出于商业目的,恶意抢注以“東泰+图形”商标 “ ”的中文部分完全相同的中文域名,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足以对消费者产生严重的误导,已构成对原告“東泰+图形”驰名商标“ ”专用权的严重侵犯,理应立即予以制止。为此恳请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所有的第18类第991843号“東泰+图形”商标“ ”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恶意抢注“東泰運動用品.com”中文域名,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 ”的侵权,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東泰+图形”注册商标“ ”专有权的侵权行为;立即注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東泰運動用品.com”域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合理的证据保全费人民币1000元,总计人民币26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