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圳市永和昌实业有限公司、曾广歆、崔军、谢涛、黄建成、陈建忠、陈江朵、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坂田南坑路五和大道250口号、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银花园南商阁6F、广东省广州市广园中路206-208号新纪元汽配城B33-35、
深圳市鸿德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与{黄4X}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鸿德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l3栋1楼5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燕。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0}坂田汽车修理厂。住{地址:0}。
负责人:{曾1X}。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0}。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曾1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2X},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3X},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4X},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县大沙镇大沙墟,现住{地址:2}。
委托代理人:{陈5X},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6X},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鸿德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鸿德昌公司)、{公司0}坂田汽车修理厂(下称坂田修理厂)、 {公司0}(下称永和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4X}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基于经营需要,{黄4X}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机灵狗”商标,注册号是3096111号,有效期是2003年5月14日至2013年5月l3日,核定使用商品是包括测量仪器、汽油压力计、气压表、水平仪(测水平线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示波器、升降机操作设备、电池充电器、电焊设备、测压仪器在内的第9类商品。{黄4X}的“机灵狗”注册商标在中国有使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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