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吴志华、潘少华、东莞市宝玛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彬、温旭、高劲松、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38号之13、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华凯大厦4楼、
广州市裕新文体有限公司与林土光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裕新文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新凤祥大街93号路面第九号铺。
法定代表人:赵达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吴0X},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潘1X},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土光(系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宝玛仕体育用品店业主),男,汉族,1950年8月15日出生,住
{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2}。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林3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温4X},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高5X},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裕新文体有限公司(下称裕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土光、
{公司2}(下称宝玛仕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1997年5月,广州市海珠区裕新文体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00368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中的“服装”,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5月14日至2007年5月13日。2003年3月4日,广州市海珠区裕新文体公司更名为广州市裕新文体有限公司(即裕新公司)。2004年12月2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1003685号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变更后注册人的名义为裕新公司,变更后注册人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宝岗路新凤祥大街93号路面第九号铺。第1003685号注册商标为图形商标(见附图一)。
裕新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自1994年起至2003年,广州市海珠区裕新文体公司和后来的裕新公司采取赞助运动队(包括沈阳足球队、河南建业足球队、广州太阳神足球队、厦门足球队等多家足球队和多项足球比赛)、广告抵偿(包括广东电台、沙面网球场等)、在不同媒体上(包括中央电视台《足球之夜》、广东电视台、《足球》杂志等)投放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自己的品牌、扩大公司的知名度。
宝玛仕公司于2004年3月25日经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销售:运动器材,鞋、服装、箱包”。宝玛仕公司自成立后,曾经先后赞助广东宏远篮球队参加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2004-2005赛季、2005-2006赛季150万元和320万元;赞助广东宏远篮球队30万元、广东乒乓球队40万元参加全国第十届运动会;和广东全球通乒乓球俱乐部签订合同,每赛季赞助该俱乐部250万元整,共三个赛季(2005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和广东省黄村体育训练基地签订合同,自2005年1月-2009年12月止,第一年赞助广东棒球队10万元,以后每年给予广东棒球队的赞助费用按20%递增;宝玛仕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宣传自己公司的品牌并扩大自己的知名度。